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政府信息公開
| 索 引 號 | 000014348/2025-04886 | 主題分類 | 工業、交通 \ 其他 |
| 發布機構 |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 文 號 | 內工信投規字〔2025〕481號 |
| 成文日期 | 2025-09-25 | 公文時效 |
包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你局《關于內蒙古包鋼和發稀土有限公司技改擴建6000噸REO年稀土分離生產線項目申請核準的請示》(包工信發〔2025〕158號)、《內蒙古包鋼和發稀土有限公司技改擴建6000噸REO年稀土分離生產線項目申請報告》《關于對內蒙古包鋼和發稀土有限公司技改擴建6000噸REO年稀土分離生產線項目產能置換方案的公告》《包頭市自然資源九原區分局關于內蒙古包鋼和發稀土有限公司技改擴建6000噸REO年稀土分離生產線項目用地意見的復函》《中共包頭市委政法委關于內蒙古包鋼和發稀土有限公司技改擴建6000噸REO年稀土分離生產線項目辦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備案的批復》等材料收悉。
經審查,該項目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號)及相關產業政策,同意核準內蒙古包鋼和發稀土有限公司技改擴建6000噸REO年稀土分離生產線項目(項目代碼:2509-150207-07-02-326012)。項目單位為內蒙古包鋼和發稀土有限公司,項目基本情況如下:
一、建設地點
內蒙古包頭新材料產業園區內蒙古包鋼和發稀土有限公司現有廠區內。
二、建設規模及主要內容
建設規模:技改擴建6000噸稀土氧化物。其中,碳酸鑭鈰4650噸、氧化鐠釹1230噸、氯化釤銪釓料液120噸。
建設內容:對現有的酸溶、萃取分離、沉淀、灼燒、環保等工序進行優化改造并增加部分設施。技改擴建項目完成后,萃取分離能力擴建6000噸REO/年。本次擴建屬于產能等量置換,不新增產能。
三、投資規模及資金來源
項目總投資8247.97萬元,全部由企業自籌。
四、建設期限
建設期8個月。
五、注意事項
本項目如在《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號)規定的招標范圍內,項目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招投標法律法規執行。
嚴格按照評審通過的《項目申請報告》編制內容進行項目建設。禁止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產工藝、技術、裝備及生產落后產品。不得違反《稀土行業發展規劃》及相關資源、環保、安全等專項規劃和相關產業政策。本項目建設內容中6000噸稀土REO涉及企業等量置換稀土分離產能。非經法定部門并經法定程序核準,項目單位在實施6000噸REO之外不得擅自增加稀土冶煉分離產能。
禁止違法違規使用地下水、污染地下水,并嚴格按照生態環境部有關規劃落實主要涉水污染物等量或減量置換,從源頭減少廢水及污染物排放。
項目單位必須嚴格執行項目環境保護和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全面落實環境保護和安全措施,有效防范各類環境和安全風險。
項目單位在開工建設前,必須嚴格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安全生產、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和審查、取水許可等其他報建手續。
六、文件效力
項目單位如需對本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建設地點、投資規模、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請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號)的有關規定,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我廳提出變更申請,我廳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項目核準文件印發之日起2年內未開工建設,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在2年期限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向我廳申請延期開工建設。開工建設只能延期一次,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國家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在2年期限內未開工建設也未按照規定向我廳申請延期的,項目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在項目核準文件有效期內依法開工建設的,不需要再延期。
七、監督管理
你局須嚴格執行《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號)第四十七條規定,充分發揮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監管作用,履行好該項目的投資監管職責,嚴禁項目單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擅自開工建設、不按照核準建設內容和規模組織實施、不按照規定報送項目基本信息或者報送虛假信息、危害國家安全、違反產業政策和技術標準等違規違法行為,你局如在監管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立即請示我廳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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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