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內蒙古自治區未加碘食鹽經營管理,保證合格碘鹽供應,持續鞏固碘缺乏危害管理成果,維護人民身體健康,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聯合疾病預防控制局制定印發《關于加強未加碘食鹽經營管理的通知》(內工信消工字〔2024〕673號,以下簡稱《通知》),為推動各盟市鹽業主管部門及市場經營主體科學精準的執行文件精神及要求,營造更為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我們對文件中的重點內容作如下解讀。
問:《通知》的制定依據?
答:《通知》依據國務院《食鹽專營辦法》《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以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廳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深化鹽業體制改革 完善食鹽專營管理和專業化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辦經體〔2018〕802號)《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食鹽專營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工信廳聯消費〔2019〕92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制定。
問:自治區未加碘食鹽供應范圍如何確定?
碘缺乏地區主要銷售加碘食鹽,確保合格碘鹽覆蓋率90%以上;水源性高碘地區主要銷售未加碘食鹽,確保未加碘食鹽覆蓋率90%以上。除水源性高水碘地區和公告的未加碘食鹽銷售網點外,其他網點不得供應未加碘食鹽。
自治區疾控局負責確認和調整全區水源性高碘地區。2024年,內蒙古自治區疾病預防控制局最新監測情況顯示呼倫貝爾市新巴爾虎左旗阿木古郎鎮的雙擁、呼格吉勒、烏爾遜、錫林、伊博勒5個社區為我區高水碘地區 。
問:自治區未加碘鹽有何經營要求?
經營主體方面:依照國家相關文件要求,自治區工信廳通過公開遴選的方式,確定內蒙古蒙鹽鹽業集團有限公司為內蒙古自治區未加碘食鹽供應企業。保障自治區范圍內未加碘食鹽充足有序供應,合格食鹽全面穩定覆蓋。同時,不限制其他符合要求的銷售主體進入內蒙古自治區市場。
網點設置方面:
在高水碘地區,以社區為單位,每個社區確定1—2個加碘食鹽銷售點,銷售加碘食鹽比例不得超過其食鹽銷售總量的10%。加碘食鹽產品外觀須標明碘含量,銷售點須在加碘食鹽貨架的顯著位置標注“僅供特定人群食用”字樣。
在碘缺乏地區,確保合格碘鹽覆蓋率90%以上。盟市鹽業主管部門應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保障供給”的原則確定未加碘食鹽銷售點,銷售未加碘食鹽比例不得超過該區域食鹽銷售總量的10%,未加碘食鹽須在產品外觀顯著位置標注“未加碘”字樣,銷售點須在未加碘食鹽貨架的顯著位置標注“僅供特定人群食用”字樣。
未加碘食鹽的銷售網點應向社會公告。各級鹽業主管部門應根據保障未加碘食鹽供應、保證合格碘鹽覆蓋率、消除碘缺乏和高碘危害成效等情況,對未加碘食鹽銷售網點實行動態管理。
碘鹽濃度方面:嚴格執行碘鹽濃度標準。加碘食鹽需符合銷售地鹽碘濃度標準(碘含量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計>25mg/kg ,允許波動范圍18—33mg/kg)。
問:《通知》印發后需各部門配合開展哪些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鹽業主管部門落實政策,公布銷售網點,監管經營企業、市場和網點,依法處罰違法違規行為。衛生健康(疾控)部門負責衛生監測、防治效果評估,公布高水碘地區動態,會同鹽業主管部門宣傳教育,開展“5?15全國碘缺乏防治日”活動,引導科學補碘。
政策原文見附件。









